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保护 > 著作权保护知识 >
网络时代的私人复制(4)
www.110.com 2010-07-09 13:46



  第三,私人复制的对象大多属于人们 合法购买的作品。例如,将CD上的音乐复制成录音带以便在开车时播放。消费者一般都认为购买作品复制件所支付的价格隐含着版权人的默许,即版权人知道或者 理解有些消费者可能会为了私人目的复制这些作品。针对这类私人复制者的诉讼可能会同时降低那些消费者及其同情者的购买意愿,将这类官司公之于众无疑是公共 关系的一场噩梦。

  第四,版权人无权干涉发生在私人领域的复制行为。要建立起一套版权执行制度,将版权之手伸向人们的家庭范围之内并要 求人们出示其所拥有的包括作品在内的所有信息的收据或者许可证,这需要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且,版权效力向私人领域的延伸与公共政策所代表的利益相冲突,这 些利益在历史上对信息政策诸如言论自由、保护隐私、竞争政策和百家争鸣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样,版权人只能放弃对私人复制的控制,这也许生活在自由社会 所不得不支付的代价。

  第五,合理使用不仅是一种消极抗辩,更是社会公众享有的一种积极权利。也就是说,一旦版权人将其作品在公众中传 播,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就成为公众享有的一种“权利”。版权法只是授予版权人在有限时间内的有限权利,而将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合理使用的权利都保留给公众, 这已成为版权保护史上一脉相承的传统。例如,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Accolade公司出于兼容目的解构Sega公司软件代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 为, 此后,为达到兼容效果而解构他人软件就成为一种权利。而在另外一个中,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如果版权法要实现其促进知识进步的宪法目标,就必须为 合理使用留出合适的空间。 因此,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合理使用是公众享有的一种如此强有力的权利,以致于可以根本不考虑旨在排除合理使用的合同条款或者技 术保护措施的限制。

  五

  关于私人复制合法性的争论由来已久,但只有当作品表现为数字形式、作品的质量不会因复制而受损并能够通过网络广泛传播时,毫无约束的私人复制带给版权人的风险才特别引人注目。而使得这一问题复杂化或者难下定论的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版权法在私人复制定性问题上态度暧昧。世界各国版权法都给予特定的私人复制行为以豁免,美国版权法也是如此,例如,根据该法的规定,受版权保护的 计算机程序复制品的合法所有人有权制作该软件的备份。但一般来说,私人复制行为的合法性还是要根据合理使用制度及其四因素来认定。前述索尼案表明,法院应 推定非商业性私人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只有在证明私人复制有损害版权人利益的极大可能性时,该推定才能被推翻。索尼案就合理使用所作的判决仅仅涉及为改 变收看电视节目的时间而进行的录制活动,但没有提及为建立图书馆而录制节目的合法性,更不用说就该问题作出判决,尽管本案所涉及的由索尼公司制造的 Betamax 磁带录像系统明显具备上述功能。考虑到该判决紧紧围绕为改变收看时间而进行的录制行为的合理性,对大多数法院在今后类似案件中将如何认定 用这种方式建立数字作品图书馆的性质,远不能作出明确预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