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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私人复制(5)
www.110.com 2010-07-09 13:46



  尽管如此,对人们行为方式的调查表明,一般公众对私人复制的态度与最高法 院上述判决所表明的一般态度而不是确切的判决内容相类似。白皮书对索尼案则作了如下解释:家庭录制电视节目的行为之所以属于合理使用,是因为版权人还没有 设计出合适的许可使用方案对私人复制行为收费。尽管最高法院的判词中没有只言片语可以为白皮书的这种解释提供直接支持,但随后判例法的发展表明,法院在认 定某些出于教育和科研目的的复制行为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时还是将能否得到许可证作为考虑的因素。其间,因特网和相关技术的发展又便利了私人复制并提 高了对这种复制的需求,所有这些都将影响版权法的未来走向。

  其次,私人复制形形色色。现实生活中,私人复制形形色色:在构成侵权与不 构成侵权的两个极端之间尚存在各种处于中间状态的复制行为。比如,从朋友处“借来”软件磁盘直接将软件下载到自己计算机硬盘上而不向软件版权人支付对价, 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这一行为发生在家庭范围之内,产生的复制件也没有进入市场与该软件的开发者相竞争,从上述意义上讲,这种行为属于非商业性私人复制 行为。但考虑到这种行为将减少该软件市场销售额,损害版权人的利益,复制者很难提出合理使用的抗辩。这种情形就表明存在损害版权人市场利益的极大可能性, 足以推翻索尼案所确立的合理使用推定。

  而至少在大多数公众的眼光看来,以下行为属于处于中间状态的行为,利用自己掏钱购置的音乐CD 复制一盒录音磁带以便在开车或步行回家的路上欣赏。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像这种改变欣赏音乐作品地点的做法与索尼案改变收视时间的做法一样都属于合理使用 的范围。而以下行为无疑更靠近私人复制中非侵权性复制一端:复印一份自己喜爱的卡通或者诗歌与朋友分享或者张贴在办公室的墙壁上。

  在 学术研究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所谓私人复制行为。这些行为中,有些更接近合理使用,而另外一些可能根本就不属于合理使用,即使复制者有合理使用的真诚确 信。出于学术目的的私人复制包括:抄写、摘录书本或文章的一部分,复印作品的一部分,剪贴作品电子版的一部分,复制自己的文章以便保存(如果复制者已将该 文章的版权转让给了出版商,这种行为也有侵权的可能),将自己作品的复制件寄送给批评家供其评论之用,复制所购买的杂志上的某一篇文章以便将该复制件带到 实验室使用并避免杂志受到污损,复制一份作品与共事的来自另一个研究机构的同事共享,为无力购买杂志的研究生复制一件作品,利用从图书馆借来的杂志进行复 制,将某一领域的资料收集起来著作研究档案,等等。学术界普遍认为上述复制行为都属于合理使用。而版权人则认为其中至少有一部分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之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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