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法案例 > 著作权法案例 >
俞进军诉杨凡、崔麟著作权权属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09 15:55

  杨凡、崔麟因工作忙,且不会使用电脑,欲寻一人执笔创作《中国特警》剧本。此间遇到俞进军,因俞进军称擅长文学创作,又对杨凡、崔麟关于《中国特警》的创意和素材感兴趣,故三人决定合作。2001年3月28日,俞进军与杨凡、崔麟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杨凡、俞进军、崔麟三人本着精诚团结,互惠互利,保证各自基本利益前提下,共同合作,策划并创作二十集连续剧《中国特警》。并约定剧本作者为俞进军,杨凡出任男主角,崔麟出任主线贯穿人物角色,三人均为策划人。保证俞进军创作费每集人民币一万元。不论与任何方合作,三人都共同遵守上述原则,同进同退,一荣均荣,一辱均辱。

  经杨凡、崔麟介绍,俞进军结识了制片分公司的制片人高敏茹。2001年6月5日,俞进军与制片分公司签订版权购买合同书,约定制片分公司在3年内享有对俞进军的电视连续剧《中国特警(暂定名)》剧本进行创作、改编、审定及拍摄的权利,制片分公司支付俞进军创作版权费,每集8000元,按三期支付。创作前支付20%,完成10集支付30%,全部完成后再支付50%。签约后,俞进军执笔,创作完成了剧本一稿,制片分公司送武警总部审读,并先后支付俞进军稿酬8万元。2001年12月6日,武警总部电视艺术中心副主任丁临一出具了审读意见,指出了剧本的不足,认为该剧本尚需较大内容的修改。

  经杨凡、崔麟介绍,俞进军结识了重德公司经理邓锦雄。杨凡、崔麟称,其并不知道俞进军与制片分公司签约的情况,其是在重德公司表示愿意投资电视连续剧《中国特警》后,电话通知高敏茹时,才得知俞进军已私自与制片分公司订立了合同。杨凡、崔麟认为俞进军与制片分公司订立合同时,剧本尚未完成,故俞进军出卖的是杨凡、崔麟的创意和素材。因俞进军违反了三人协议,杨凡、崔麟遂通知俞进军,解除与俞进军的合作关系。杨凡、崔麟并将该情况通知了高敏茹,高敏茹遂决定与俞进军解除合同。

  2001年12月17日,俞进军与制片分公司签订了解除原“剧本《中国特警》版权购买合同书”的协议。次日,俞进军与海南重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重德公司)签订版权购买合同书,约定俞进军将《中国特警》(暂定名)的(电视、影视)剧本的创作、改编、审定及拍摄权出售给重德公司。重德公司支付给制片分公司8万元版权费。俞进军于2001年12月17日出具受到重德公司稿酬8万元的收条。杨凡、崔麟称,俞进军系在杨凡、崔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重德公司签约的。杨凡、崔麟认为俞进军与制片分公司签约出售的是其剧本一稿,而一稿只是由俞进军执笔,其创作素材、情节构思均是杨凡、崔麟口述给俞进军的,因此一稿是合作作品,俞进军不应独自享有制片分公司支付的8万元稿酬。

  上述事实有可行性报告、拍摄方案、策划书、信函、高敏茹证言、合同、剧本一稿、审读意见、收款收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关于俞进军签署的放弃声明。

  2002年8月2日,俞进军签署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俞进军于2001年12月18日与重德公司签订的《中国特警》“版权购买合同书”声明作废。有关20集电视连续剧《中国特警》的版权归属问题与本人无关。并由此而派生出的一切副产品(包括出书、音像制品等)均与本人无关。本人俞进军特与重德公司郑重声明:放弃《中国特警》版权所有权,及署名权,并保留重德公司给付的80 000元稿酬所有权(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俞进军提出,该声明系在杨凡、崔麟的威胁下被迫签署的,并提供了李晓强的证言和律师的调查笔录,以及律师与武警总部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凤一飞的谈话笔录用以证明该主张。

  李晓强在2003年1月17日出具的证言中称:俞进军与杨凡、崔麟在李晓强的房间谈话大约40分钟左右,其当时并不在现场。在2003年1月17日俞进军的委托代理人所做调查笔录中,李晓强的陈述与前述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并提到听俞进军说受到杨凡等的威胁,签署了声明。在2003年1月24日俞进军的委托代理人所做调查笔录中,李晓强称2002年8月2日,杨凡让李晓强约俞进军到李晓强宿舍。俞进军进门后,杨凡和崔麟将带来的协议让俞进军签字,俞进军不签,杨凡大骂俞进军,并向俞进军挥拳,俞进军不情愿地在协议上签字了。同日,李晓强又出具了一份证言,内容与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基本一致。2003年3月5日,一审法院对李晓强进行了询问,其陈述与2002年8月2日的证言基本一致。在俞进军的委托代理人与凤一飞的谈话笔录中,凤一飞陈述称,俞进军事后曾向其反映受到杨凡威胁的情况。凤一飞同时还陈述相信此事是真的,但没有进行调查。其他证人,只是表述听到了俞进军在事后的陈述,并没有亲自经历发生在房间里的事实。

  俞进军称,弃权声明涉及的是俞进军创作的剧本二稿,而杨凡、崔麟认为俞进军只创作了剧本一稿,该弃权声明与剧本二稿没有关系。

  就俞进军签署该弃权声明的缘由,杨凡、崔麟的解释称,因俞进军自制片分公司取得8万元稿酬,而俞进军系将应归三人共有的剧本出售,故杨凡、崔麟向俞进军追索稿酬。此时,俞进军才告知杨凡、崔麟其已与重德公司签约,该8万元系重德公司所付。为了达到独吞稿酬的目的,俞进军主动签署了弃权声明,保证以后不再干预拍摄。该声明针对的是重德公司,而非杨凡、崔麟。重德公司给付俞进军稿酬只是为了锁定《中国特警》这个题材。因俞进军同意解除与重德公司的协议,杨凡、崔麟为使《中国特警》得以拍摄,同意不再追究稿酬问题。

  上述事实有声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关于电视连续剧《中国特警》的拍摄。

  2002年4月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授予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制作中心《中国武装特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2002年7月19日,武警总部政治部宣传部致函广电总局,认为电视连续剧《中国特警》剧本通过审读,可以拍摄。2002年8月6日,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制作中心与重德公司、北京一代天骄广告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获准拍摄题材批复后正式签订合同,拍摄由崔麟、杨凡编剧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中国特警》。2002年8月7日,崔麟、杨凡与重德公司签订版权购买合同书,同意由重德公司享有《中国特警》剧本的改编、审定权。2002年9月20日,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制作中心、北京一代天骄广告公司函致重德公司,合作意向书终止履行。后重德公司退出《中国特警》电视剧的拍摄,现该电视剧已录制完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