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CC为证明其是AA主张的《中国特警》剧本二稿的作者,向本院提供了1-6稿剧本的打印件,以及4集剧本的手写稿,并提出剧本中很多情节都是BB的亲身经历,如BB父亲病故、与妻子的矛盾等。
对于手稿,AA在二审开庭过程中表示认可,并当庭陈述:手稿的内容都采用了。当时我每写完一集,他们就看一集,进行修改,他们修改都是手写。这些手稿都是 他们拿给我看后,他们再拿走,我没有留下。对于BB的个人经历,AA表示在剧本中也使用了。BB、CC对AA的陈述表示异议,提出他们从来没有将这些手稿 交给过AA,BB的个人经历也没有告诉过AA。如果手稿交给了AA,那么这些手稿就应当在AA手中,AA将手稿用后再交还BB、CC不合情理。在二审庭审 过程中,BB提出剧本第十九集有在飞机上关于孙子兵法的讨论的情节,要求AA当庭复述。AA称,这些细节不可能记得那么清楚。
BB、CC为证明其是争议剧本的作者,还提供了证人证言。其中,丁临一的证言证明,其未直接接触过作者,不清楚作者是谁。李吉荣的证言证明BB已将《中国 特警》的故事构思好,巧遇AA说能帮助杨写,二人决定一起做。高敏茹的证言证明杨凡告知其关于《中国特警》的整体构思,二人约定其负责筹措资金,杨凡负责 剧本的策划和创作;杨凡介绍AA为《中国特警》执笔人,并安排其体验生活,当AA将他写的故事梗概给高敏茹看时,高敏茹认为其写作水平太差;AA背着杨 凡、CC与高敏茹签约,谎称杨凡、CC清楚此事;杨凡引见了投资方邓锦雄,制片分公司与AA解除了合同。制片分公司副总曹彪的证言证明其公司高敏茹联系了 此事,《中国特警》是杨凡、CC多年运作的成果,AA只是后来加入的执笔人,由于其剧本不能用,制片分公司与其解除了合同。刘壮的证言证明2001年11 月至2002年7月其与BB、CC创作并修改了5稿,剧本主要内容是BB、CC讲述的,刘壮为剧本的文学统筹。有关特警专业术语和特警日常训练以及处置突 发事件时的战术程序由特警学院相关人员王德权、徐春雷、梁行永、姚德强等人参与创作。徐春雷、王德权均到庭证明其参与创作了上述专业部分,并证明剧本的主 要工作系BB、CC完成。BB、CC口述,王德权还负责打字、记录。AA认为,其与制片分公司系BB介绍的,AA背着BB、CC与制片分公司签约的理由不 成立;刘壮等人参与创作的稿件晚于AA二稿完成的时间,不应以刘壮等人参与创作来否定AA完成了剧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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