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诉北京腾图电子出版(4)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三十元,由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负担三千零三十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三十元,由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 О О 三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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