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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星恒隆电子(福州)有限公司诉北京利而浦电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6424号

  原告九星恒隆电子(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33号武夷中心17层D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新华,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而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冰洁胡同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晨,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红丽,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北京利而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胜利客车厂家属院54-434。

  原告九星恒隆电子(福州)有限公司(简称九星恒隆公司)诉被告北京利而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而浦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 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星恒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新华,被告利而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红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星恒隆公司诉称:我公司受让取得ZL02219684.6号“感应控制自动翻盖垃圾桶”实用新型专利权(简称本专利)。在该专利产品推出后不久,市场上便出现了大量由被告生产、销售的“福玛特”牌“红外感应垃圾桶”侵权产品,被告还在不同场合、利用各种手段大肆宣传其侵权产品。通过对比,被告的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已经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拥有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销毁尚未售出的被控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3、赔礼道歉;4、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5、承担原告合理支出13 787元及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三类11份证据。

  第一类证据,为原告证明其拥有相应的专利权。具体包括:

  证据1系本专利证书,证明原专利权人于2002年3月28日申请、2003年1月8日获得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证据2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及保护范围;

  证据3系本专利2005、2006年度年费缴纳凭证,证明原告每年都缴纳专利年费,原告专利始终处于有效状态;

  证据4系本专利专利权转让登记簿副本,证明原告受让取得本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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