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7-02 作者:单兴山律师
作者:单兴山
李某2007年5月应聘进入北京某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公司后即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了二年的时候,由于公司经营的需要,公司决定派李某前往上海参加业务培训。公司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出资30000元送李某进行业务培训,李某在培训后,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为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若三年内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完成培训回到公司,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后,于2010年5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李某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20000元培训费。李某以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拒绝履行相关承诺,双方遂产生争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费用?
2、李某赔偿的培训费数额应如何计算?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培训及其赔偿签订相关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出资培训后,当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可依据与劳动者签订协议中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培训协议的约定,因此,公司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费用。
至于李某赔偿的培训费数额如何计算,应根据李某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具体到本案,李某与公司约定的服务期限是三年,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是30000元,将培训费按服务年限等分,劳动者每服务一年应递减10000元。李某经过培训后,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一年,所以应当赔偿公司两年的培训费即20000元。
综上所述,如果李某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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