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维权需注意仲裁时效
发布日期:2012-03-01 作者:张峰律师
张三于2008年1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2009年10月20日离开该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一直和张三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5日,张三向A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律师点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劳动争议的一年仲裁时效,一类是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特殊时效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提出仲裁申请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并不得超过一年。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因此,双倍工资争议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其仲裁时效只能按普通时效来计算。
因此,张三于2009年11月15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应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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