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劳动合同无效:是否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案例】
     李某于2009年5月进入某咨询公司担任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3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6月李某所在公司开展一次人事档案审计活动,发现李某的入职登记表存在虚假的学历信息,遂以“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提前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后李某申请仲裁,其称既然劳动合同无效即应视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另据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以行使解除权。本案中,劳动合同无效无能改变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且劳动合同无效系李某的原因所导致,故李某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提示:劳动合同无效是合同的法律效力评价,而劳动合同是否订立则属于客观事实判断。故劳动合同已订立但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者仍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anli/2454.html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