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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110网律师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石某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分别于2004年8月1日、2005年8月1日、2006年8月1日、2008年3月1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0日、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2011年3月1日,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与石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1月11日,双方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石某自2011年3月1日聘用到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此次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期限,现因工作调动,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石某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根据其工作性质,石某经常需要出差,其出差产生的各项费用均有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销。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石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981.2元;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石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275.9元;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石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559.6元;2011年2月18日至2012年1月10日期间,石某的月工资分别为3042.2元、3568.45元、2916.35元、3087.2元、3419.79元、3369.79元、2981.7元、3232.44元、3217.44元、3364.44元、3348.44元、3228.44元,上述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223.1元/月。
根据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终奖规定,对年终奖的确定应当考虑上年度各岗位人员的总体绩效、工作态度、加班、请假、调休以及法定假日的落实情况。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石某的年终奖分别为13 500元、20 313.88元、4737.58元。
石某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当日,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河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石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的开始时间为2012年1月11日。2012年12月26日,河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对劳动者出具承诺,该承诺显示:河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与母公司存在从属关系,本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存在与母公司内部往来调动的情况,具体人员调动由母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本公司承诺由母公司派往我公司工作人员工龄一律连续计算,工资待遇不变,并根据在母公司的工龄签订固定期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石某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工资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石某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石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 296元、2004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11日未休年假报酬及经济补偿金17 740元、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工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8526.25元、2005年至2011年加班报酬及经济补偿金184 052.5元。2013年2月28日,仲裁委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3)11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石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 784.48元、2008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6782.46元。该仲裁裁决送达后,因石某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7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月为石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2月15日,石某的基本养老保险转至河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     
河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万五千七百八十四元八角、未休年休假工资未支付部分四千六百一十六元,共计三万零四百元八角。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年休假,在职工应休而未休年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向职工支付日工资的300%作为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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