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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2013年4月经村委会介绍,进入闵行区被告公司,在被告安排管理下从事门卫工作,但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对原告的加班工作也不支付加班费。2013年12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被告得知后即单方面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致使原告合法劳动权益进一步受损。原告委托俞律师代理本案。
被告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派遣关系。
律师分析:
    首先,本案中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务派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而闵行区梅陇镇曙建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本不具有商业资质,更不要说劳务派遣资质了。
其次,本案法律关系也不是劳务外包。如果甲公司把一项业务承包给乙公司,乙公司派自己的员工丙来承担这项业务,这是劳务外包。——这里有两个关节点:1、乙公司要有承担这项业务的商业资质;2、委派的员工丙与乙公司间要存在劳动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才能说自己和员工丙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本案中,如前所述,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经营主体、纳税主体,不可能具有承包保安门卫业务的资质。而且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之间的关系也不可能是劳动关系,本案中的村委会和原告也没有特别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这也不属于劳务外包。
再者,如果依被告逻辑,其和原告间没有劳动关系,而原告作为村民和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也不可能有劳动关系,那么事情就变成:原告从事门卫工作,实际付出劳动,属于“劳动者”,可却没有和任何一个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这显然是荒谬和不合常理的。
综上,在不存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情况下,原告实际为被告工作,被告享受原告为其工作带来的利益,被告实际承担原告的工资支付并对原告进行工作管理,原、被告之间就是货真价实的劳动关系。这也是本案原告主张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赔偿金、补缴社保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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