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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房产律师点评一起分家析产案件

发布日期:2016-11-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房产分割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王明和刘芳结婚后,其父亲王东将一处房屋分给王明。后王明早逝,刘芳和李国同居。刘芳和李国符合结婚条件,未登记。李国退休时档案中配偶一栏写着“刘芳”的名字。刘芳于1996年死亡。2011119日,刘芳与王明的三个子女王荣、王华、王富对上述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达成分割协议书,约定涉诉房屋为王明的遗产,王荣分得63平方米,王华分得35.31平方米,王富分得22.07平方米。2002222日,王荣病故。随着东城片区旧城改造的进行,政府需征收上述房屋,要求原、被告之间对协议进行确认。现王华认为房屋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且损害了李国的继承权利,协议属无效协议,故不履行协议。王荣的妻子黄悦以及三个子女王凯、王峰、王欣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分割协议的效力。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芳和李国是事实上的夫妻,对刘芳的遗产部分,李国作为丈夫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对刘芳遗产的份额,刘芳同王明结婚后王东将房屋面积总共共120.38平方米分给两夫妇,应为王明与刘芳的夫妻共有财产,王明于1961年死亡后,刘芳应首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二分之一,即60.19平方米,剩余60.19平方米,由刘芳与王荣、王华、王富共同继承,刘芳继承四分之一,即15平方米,故刘芳自己应分得的财产和继承王明的遗产共计75.2375平方米。刘芳死亡后,李国应继承刘芳遗产四分之一,即为18.8平方米。
 
三、法院判决:
1、王荣与被告王华、王富于2011119日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中损害李国应享有的18.8平方米房屋继承权利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2、涉案房屋中面积为63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黄悦、王凯、王峰、王欣、李国共同所有,其中黄悦、王凯、王峰、王欣占84.4%份额,李国占15.6%份额。
3、涉案房屋中35.31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王华、李国共同所有,其中王华占84.4%份额,李国占15.6%份额。
4、涉案房屋中面积22.07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王富、李国共同所有,其中王富占84.4%份额,李国占15.6%份额。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荣与王华、王富三兄妹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效力的问题,其实质是法定继承纠纷之诉。根据被告王华的披露,李国与刘芳系夫妻关系,李国对刘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和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之规定,李国虽然未向本院提供其与刘芳的结婚证,但根据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李国于1971年起便与刘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李国与刘芳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对刘芳的遗产部分,李国作为丈夫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
对刘芳遗产的份额,刘芳同王明结婚后王东将涉诉房屋共120.38平方米分给两夫妇,应为王明与刘芳的夫妻共有财产,王明于1961年死亡后,刘芳应首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二分之一,即60.19平方米,剩余60.19平方米,由刘芳与王荣、王华、王富共同继承,刘芳继承四分之一,即15平方米,故刘芳自己应分得的财产和继承王明的遗产共计75.2375平方米。刘芳死亡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丈夫李国和子女王荣、王华、王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规定,李国应继承刘芳遗产四分之一,即为18.8平方米。
李国参加诉讼后表示不放弃继承权利,王荣与王华、王富在签订房屋分割协议时,忽略了李国应享有的继承权利,除将王荣、王华、王富应继承部分分割外,还将李国应继承刘芳遗产18.8平方米通过协议进行分割,王荣、王华、王富签订协议的内容损害了另一法定继承人李国应享有的继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王荣与王华、王富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中损害法定继承人李国应继承部分无效,其余部分对协议签订人王荣与王华、王富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王荣与王华、王富中任何一方多分还是少分,均通过签订房屋分割协议的形式予以处分或放弃,原告主张房屋分割协议全部有效和被告王华主张房屋分割协议全部无效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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