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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发布日期:2018-03-04    作者:吴良飞律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是注册于上海市某区的一家企业,员工自201499日开始进入该公司上班从事采购主管岗位。双方订立了有效期为201499日至201598日、201599日至201898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6821日,该员工突然接到单位通知,称解除该员工采购主管职务,该员工不得进入公司。双方就此引发争议,该员工诉至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援助过程
    某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案情后,决定给予该职工法律援助,并指派了工会法律援助律师负责承办该案件。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代职工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中提出请求: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500元。援助案号为:(2017)某工法援(诉)第0007号。
三、援助结果
    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随即为双方组织了庭前调解,经双方代理人及调解工作人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一致:由单位方面一次性支付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7564.66元。区劳动仲裁委亦于2017220日为双方出具了劳动仲裁调解书,对该调解金额进行了确认。至此,双方争议尘埃落定。
四、案件评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该法律条文明确:用人单位只有在上述法定情形下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情形下,单位辞退、开除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是法律予以禁止的。本案中,单位如若能说明职工存在失职、营私舞弊行为,此前解除职工职务即不构成违法。
    (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职工一方向仲裁委提供了《通知》证据,证明单位于2016821日单方面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于该事实职工一方已尽到举证义务。
    根据《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调解中,单位一直主张该职工担任采购主管期间问题严重,很多方面存在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然而始终未能拿出实际、有效的数据。因此,依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单位方面需要对职工在职期间出现的严重过失进行举证,如果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说明,则很可能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后果。
    因此,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工作人员就该项证据规则多次向单位负责人解释沟通,阐明道理,提示法律风险,并从有利于定纷止争角度出发提出合理金额供双方讨论,最终双方携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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