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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触碰码头设施的侵权责任和损害数额确认的(4)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3)委托审计。即根据一审法院委托、并由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原告方的营运损失;

  (4)综合各种方法计算认定J103桥吊损失。这一认定较为复杂,一是根据原告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案及双方确认的桥吊使用年限,认定桥吊已经部分折旧;二是根据有关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J103桥吊重置价,并计算出折旧费进行扣减;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的计算方式,最终计算出桥吊的损失价值。(具体计算情况见裁判文书)

  对于类似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从本案审理思路中得到如下启示:一是要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对立中,寻找其争取尽早解决纠纷的共同点,使受害方尽快获取赔偿、恢复生产,也使侵权方早日摆脱纠纷和诉累,并避免对无谓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二是针对诉讼时受害方损失还在继续发生和扩大的情况,积极建议采取应急措施,使受害方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生产经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在本案中集装箱起重机的建造周期不能确定,势必会影响到停产损失的确认,而码头损失不能确定,受害方难以及时进行修复,停产损失也将进一步扩大;三是采用“一揽子”解决的方式,根据具体案情,分解各项诉讼请求,改变由审理事故责任、到审理直接损失、再到审理间接损失的常规做法,通过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咨询专家意见等方法尽快固定各项损失,以快速了断纠纷,完成息诉止争的任务。

  〖裁判文书〗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沪海法海初字第3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下称原告)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逸仙路4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戌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达、吕海鸣,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下称被告)上海船厂,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即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为铨,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发银,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兆良,深圳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船厂船舶触碰码头设施及被告上海船厂反诉原告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船舶触碰码头设施一案,原告于1999年12月2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1999年12月30日受理。被告于2000年1月31日提起反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合并审理。

  审理期间,被告于200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请求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同年4月3日,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请求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不具有法定享受责任限制的责任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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