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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触碰码头设施的侵权责任和损害数额确认的(3)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2、本案中船舶触碰侵权责任的分析认定

  (1)本案中,按上述过错归责(过错推定)原则,“爱”轮与码头设施发生触碰,首先可推定其有过错。而且,“爱”轮在航行时本有与码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碰撞靠泊的他船及码头设施的义务,而其未尽此项注意义务。在侵权行为中,义务之违反经常可构成行为人有过错的有力证据。所以,可以先行推定“爱”轮有过错。

  (2)“爱”轮如欲免除己方的责任,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也可以证明事故的发生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自己行为、第三人行为所致。本案中,本诉被告上海船厂认为:一、触碰系因其采取了避让航道中其他船舶的措施,被迫偏离安全航道所致,即以“己方无过错”为抗辩;二、J103桥吊直臂伸入航道30余米,且面对随流淌航的“爱”轮未自行进行有效避让,本诉原告亦有责任,这实际上是以“受害人自己行为”作为抗辩(同时这也是上海船厂提出反诉请求的理由)。事故发生时,J103桥吊正向江面外伸38.5米,该桥吊不是完全静止,而是处于作业的相对运动状态中。桥吊作业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是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也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关键问题之一。

  (3)被告的抗辩经审理不成立。尽管军工路码头并靠区域为36米,但这一要求并不适用于桥吊作业,对桥吊作业时伸出江面的距离既没有任何法律或法规予以限制,上海港务监督作为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J103桥吊不构成违章安装或违章作业。而在“爱”轮因避让他船而撞向码头时,正常作业的桥吊客观上难以采取相应避让措施。据此,“爱”轮虽为避让他船采取措施,但仍属操作不当,其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本案中船舶触碰侵权所致损失的认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船舶触碰侵害的对象都是与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生产、社会公益事业等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或生产设施,对这些设施的侵害不仅造成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还会有较大的间接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本案中,正是考虑到侵权事实比较复杂,损害比较大,案件影响面广,在确认损害事实时区别不同项目不同情况,综合运用了多种方法,使一向比较繁杂的损害赔偿问题得以逐项认定。

  归纳本案处理的主要方法有:

  (1)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解决部分损失数额的争议。该部分损失包括受损桥吊的残骸价值、为修复码头产生的码头探摸工程费、修复码头的总费用、桥吊司法的人身伤害赔偿费等;

  (2)根据有关证据直接认定损失。包括根据另案调解协议,J103桥吊砸坏集装箱的损失,以及为本次事故向上海港务监督作海事报告的海事签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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