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触碰码头设施的侵权责任和损害数额确认的(7)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2、“爱”轮紧迫局面示意图,以证明“爱”轮驶过东海船厂时离岸已不到半个船宽,即16米;
3、“爱”轮碰“英城”轮克令吊示意图,以证明“爱”轮在触碰J103桥吊前已发生事故;
4、原告于1999年10月9日、10月10日两次向上海海事局提交的海事报告、J103号集装箱起重机(下称103桥吊)作业时所处位置示意图、“爱”轮触碰J103桥吊示意图、“爱”轮将J103桥吊拖至四泊位摔毁示意图、J103桥吊正在起吊中的集装箱被摔损的现场照片、上海海关关于查扣涉嫌走私集装箱的函、J103桥吊受伤司机陆伟中的证词、J103桥吊作业指挥丁吉林的证词和上海港务监督海上交通事故证明书,以证明J103桥吊被撞的事实及事故发生时J103桥吊正在作业;
对上述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对证据1,认为原告对上海港务监督交通事故证明书的取得不合法,主管机关不能为一方出具证明;对其他证据认为真实性无法认定,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J103桥吊正在作业;
2、对证据2,认为该示意图无任何参照的资料,原告所谓证明“半个船宽”毫无依据;
3、对证据3,认为触碰克令吊并不是事故;
4、对证据4,认为不能证明J103桥吊正在卸箱,两位证人的证词是原告打印后,让证人签字的,不符合证据调查的规定;
被告就本诉触碰事实部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二)、关于本诉损失方面的证据:
1、J103桥吊损失的证据:
(1)、J103桥吊毁损现场照片、上海双希海事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以证明J103桥吊已无修复价值;
(2)、原告委托美国评值(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估值报告书以及原告致三家桥吊制造企业的询价文件,以证明J103桥吊毁损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40万元;
(3)、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的上海市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航海学会咨询服务分中心出具的“关于J103桥吊损毁前价值评估报告,从该报告反映出J103桥吊的重置价为200万美元,按50%计算其损毁前的价值应为人民币827万元;
(4)、J103桥吊残骸处理的相关单据,以证明处理费用为人民币731,953.00元;
(5)、J103桥吊残骸及吊具的移交单,以证明J103桥吊已移交被告;
(6)、原告的合资合同及附件、上海港务局给国资局请求确认的函、国资局的确认通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请示的批复、外经贸部对原告的合资合同及章程的批准件,以证明原告在合资时对J103桥吊评估为人民币1,4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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