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触碰码头设施的侵权责任和损害数额确认的(15)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不予确认;
(3)、原告对J103桥吊司机陆伟中人身伤害的赔偿,被告业已认可,予以确认;
(4)、对原告向镇江华航航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集装箱损坏的费用,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三)、关于反诉触碰事实部分的证据:
1、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无异议,予以确认;
2、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3、4、6、9、12,确认有关法规及资料的规定和记载;
3、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原告未予否认,予以确认;
4、对被告提供的证据8、10、11,能够证明“爱”轮当时的航行情况,予以确认;
5、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3,确认“爱”轮船员由上海海运技术有限公司所派;
6、对原告提供的对“爱”轮三副的调查笔录,不具有唯一性,不能证明“爱”轮不适航,不予确认。
(四)、关于反诉损失部分的证据:
1、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6、9、10及被告向陆伟中和镇江华航航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原告已认可被告的损失为人民币3,352,291.92元,予以确认;
2、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能够证明“爱”轮碰撞“郁金香”轮所产生的损失,予以确认;
3、对被告提供的证据8,不能证明被告对该次事故负有责任且已支付该款项,因该费用尚未发生,不予确认。
(五)关于反诉申请责任限制的证据:
本院确认“爱”轮临时国籍证书及船舶试航证书的真实性。
根据上述证据的认证,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999年10月9日,“爱”轮出海试航结束后,返航驶往上海港黄浦江被告码头。在途经原告所属军工路码头时,与J103桥吊发生碰撞。根据“爱”轮船长的海事报告记载,0905时,“爱”轮平101号灯浮,航速为微速前进。在驶近吴淞崇明船码头时,“爱”轮为避让小船,停车约2分钟,船舶失去舵效,船首偏向浦东面,形成了极大的风压角和流压角,使船位压向浦西面。当“爱”轮驶经张华浜泊位时,离码头已不足100米。当“爱”轮驶至东海船厂码头时,离该码头约60米,“爱”轮向岸边越压越拢。约在东海船厂与军工路码头之间处,“爱”轮即停车淌航(此前基本上是微速前进),用舵左右操作,让过军工路码头停泊的第一条、第二条船,与第三条船即“英城”轮左舷外档扬出的克令吊发生触碰,随即触碰了该轮左舷外档另一克令吊,由于水流作用,“爱”轮继续前冲,与军工路码头伸向江面的J103桥吊发生触碰,造成该桥吊倒塌。触碰中,“爱”轮自身标准罗经甲板上物件即右舷救生艇和艇甲板、舷墙等处受损。后“爱”轮又与停泊在军工路码头的“长英”轮、“郁金香”轮、“华航三号”轮、“上电油1208”轮、“苏悦”轮和“福运”轮等连续发生了擦碰,J103桥吊的倒塌还砸坏了“华航三号”轮上的集装箱。根据“爱”轮船长所述的用车情况,对照车钟记录及J103桥吊当班司机和当班指挥的证词,可以确定与“爱”轮首次碰撞点为“英城”轮左舷外档扬出的克令吊,碰撞时间为当日093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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