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一银行违规担保被判承担部分清偿责任(3)
www.110.com 2010-07-23 16:45
中国法院网讯 在同事贺先生炒股“包赔”的劝说下,王女士把8万资金交与贺先生进行炒股。在亏损的情况下,贺先生却不赔付。王女士起诉要求贺先生向其支付证券交易亏损6万余元。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王女士在起诉书中诉称:2006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及其同事表示如把资金交给被告炒股,至少保证得到10%的利润,如形成亏损由被告承担。在被告的极力劝说下,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一大厦外签订委托书。委托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用原告的交易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原告提供资金授权被告进行操作,以2006年6月21日提供的账户资金市值8万余元为基数,在此基础上盈利的20%归原告所有,剩余盈利的80%双方按原告70%、被告30% 比例分成。至2006年12月31日被告保证原告资金市值不低于上述基数(8万余元),低于上述基数的亏损由被告承担。委托期2006年6月22日至 2006年12月31日。
委托书签订后被告一再表示如亏损,风险由被告承担,会按委托书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2006年12月中旬,原告帐户资金余额剩下1万多元。原告于2006年12月25日提醒被告对形成的损失做好偿还准备,被告表示没有问题,如亏损由他承担。至2006年 12月31日原告账户证券市值只剩下19067.57元,比签订委托书时的账户资金市值少6万余元,已形成亏损。
原告于2007年1月5日、12日分别告知被告立即履行约定义务,赔付原告6万余元,可被告一再推托不予偿还,根本没有偿还的意向,说不清什么时候能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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