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第58条、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1、限云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9172.81元及利息给云浮中行;2、潘水林、保险公司对云龙公司上述借款本金39172.81元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3、驳回云浮中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云浮中行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引用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各方当事人均无恶意。
二审法院认为:云龙公司以潘水林的名义向云浮中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云龙公司通过该种方式从云浮中行取得贷款,潘水林仅是名义上的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实质上并没有从云浮中行取得贷款。云浮中行、潘水林、云龙公司三方虽然办理相关汽车消费贷款手续,但这只是云龙公司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其从云浮中行取得汽车消费贷款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云浮中行、潘水林、云龙公司签订的与汽车消费贷款行为有关的合同均无效。云龙公司因无效合同而从云浮中行取得的汽车消费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返还给云浮中行,故云浮中行请求云龙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潘水林、保险公司参与汽车消费贷款行为,致使云龙公司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从云浮中行取得汽车消费贷款的非法目的,潘水林与保险公司的行为对造成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与潘水林签订的保险合同也因此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潘水林、保险公司对其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云龙公司、潘水林、保险公司对造成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三方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云龙公司、潘水林、保险公司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因云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其承担的返还财产责任发生竟合,故云龙公司只承担返还财产责任,而不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潘水林、保险公司则对云龙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云浮中行请求对云龙公司提供的出租车营运权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作为主合同的潘水林与云浮中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无效,所以作为从合同的出租车营运权质押合同也无效,因此,云浮中行依法不享有对云龙公司提供的出租车营运权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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