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案来看,云龙公司是一家享有营运权的的士公司,其购买汽车在先,申请贷款在后,没有进行汽车消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想通过以他人名义及车子抵押的形式从银行里贷款搞出租业务;云浮中行和保险公司从云龙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等已知该公司不是进行汽车消费,从合同审查和行驶证中知潘某不是真正的贷款人,却在云龙公司的运筹下,三方达成了共识:借潘某的名义进行汽车消费贷款和保险;潘某作为主要合同的签订者也知云龙公司等三方的目的,积极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云龙公司的帐户,最终致使款项无法收回。本案涉及的十多份合同能在短时间里顺利签订实施,关键在于四方通谋,密切协作,并且他们的行为为贷款的无法收回埋下了伏笔。因此,四方的行为符合恶意串通的三个要件,他们签订的合同无效;并不是银行、保险受潘某的欺诈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二、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脱法行为。如以合法的买卖行为掩盖逃避债务的目的、订立假租赁合同以逃避税收、为逃避债务而采取合法的赠与手段等。它的特征在于:(1)并非直接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是间接违反禁止性规定(禁止规定者法律命令不为一定行为之规定也③);(2)形式上合法。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脱法行为既可以是单方的虚假行为,也可以是双方通谋的虚假行为,在后一种情况下,脱法行为就变成了恶意串通的行为之一。从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合同的形式来看,它们都是合法的,但当事人双方虚构个人汽车消费这一事实,借买卖汽车之名行贷款之实,合同内容间接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故他们的行为又是脱法行为。
三、对合同无效的认识。
法律为行为主体划定权利义务,是公权对私权行为调控的主要手段。公权对私权行为控制,在合同方面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制度上。④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合同当事人进行合同行为的目的一般不是让合同行为无效,而是为了产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即让合同行为结果朝预想的积极方面发展,但因为有关合同行为对公权构成了最严重的侵害,它追求的价值背离了公序良俗,所以公权力给予私权利直接的、强烈的否定,使合同自始消灭。也正如此,所以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中,一般都会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在鼓励交易、约定优先的原则下去审查合同行为对公权是否构成了无法补救的根本性破坏,并对合同无效作出详细的阐述,这时若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应举出有力的证据,因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其可申请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案的一系列合同均围绕着云浮中行贷款的发放来订立的,表面上各方当事人没有非法目的,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但证据表明云龙公司既是天津夏利小轿车的销售者,又是该车的购买者和所有者,潘某、云浮中行、保险公司在明知此事时仍履行合同,已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该合同的无效,既是当事人恶意串通的结果,又是规避法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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