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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邮电局诉崔立新欠付电话费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邓镜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邝晁煊、姚炽林,南海市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立新,男,1951年7月8日出生,住南海市黄岐教师楼D座702房。

  委托代理人:杨羡玲,系崔立新妻子,住址同上。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邮电局因与被告崔立新发生欠付电话费纠纷,向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住宅电话1995年11月份的电话费是9589.10元,而该月被告的电话费帐户内仅有余额436.26元。原告通知被告支付电话费,被告查阅了通话清单后,以他人盗用该电话线路为由拒付。后经我局下属的黄岐分局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在7天内支付所欠话费,并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但事后反悔。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电话费9589.10元,以及该款从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1%计付的滞纳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立新辩称:经查通话清单得知,原告所称我欠付的电话费中,有9457.05元是被他人盗打产生的,原告派人查线后也认为是被人盗用。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破案。此款应当在破案后,由盗打电话的人支付。可是原告以我拖欠电话费为由,先后三次对我的住宅电话停机,又以停机、罚款、取消电话的胁迫手段与我签订一份还款“会谈纪要”。我不同意无条件交付,如强迫我交这笔款项,我要保留索赔及向上反映的权利,希望国家法律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南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崔立新的住宅电话一门(号码5931121),由原告南海市邮电局的下属黄歧分局开通。1995年12月15日,南海市邮电局发现崔立新11月份的电话费为9589.10元,而其电话费帐户内的余额仅有436.26元,即通知崔立新补付。崔立新于同月25日查看了通话清单。清单列明:11月8日10时49分至11时34分,14时36分至16时20分,9日3时27分至6时12分,两日三段时间共通话29次,均打往国外声讯台,话费为9457.05元。崔立新认为这些电话不是他及家人所打,应崔立新的要求,邮电局派员检查,发现该电话线路设在三层楼处的接线槽被撬开,通往七层楼崔立新家的电话接线口螺丝被松开。崔立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黄岐派出所派人查看现场后,出具了“崔家外线路盒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的证明。之后,南海市邮电局曾多次向崔立新追收所欠电话费,崔立新均以电话线路被他人盗用、该月电话费不应由其承担为由要求协商解决,但数次协商未果。南海市邮电局以崔立新借故拖延缴纳电话费为由,先后两次中止了对崔立新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1996年9月23日,南海市邮电局与崔立新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崔立新在7天内一次性支付所欠电话费9589.10元,南海市邮电局免收上述电话费的滞纳金及利息。后崔立新反悔,南海市邮电局就再次中止了对崔立新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诉讼期间,南海市邮电局以崔立新电话费账户内尚余436.26元,将请求崔立新支付的电话费变更为915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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