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6页。
[xxi]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5页。
[xxii] 据作者的不完全统计,最高法院涉及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中,有两个明确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除本文前引的司法解释外,另一个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号)。
[xxiii] 但与此不同的是,立案时,立案法官经审查,如果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则裁定此案不予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则驳回起诉。相反,案件一旦进入审理程序,经审理发现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则很少有裁定驳回起诉的,几乎都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xxiv]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991年版第708页。当然,这种主张的出发点是以诉讼时效期满,当事人抗辩权发生为前提的。
[xxv] 释明原意是指使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外国法中的释明涵义不仅包括使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还包括:(1)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变得充分。(2)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法院促使当事人作适当的声明和陈述。(3)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简而言之,释明权是为法院享有的,具有上述四项内容的职权,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一种。目前,人们基本达成了这样的共识:释明权既是法院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法院的一项义务。从法院的职权看,释明是法院的一种权利—释明权,从法院的义务看,又是法院的一种义务—释明义务。有关释明权的内容,张卫平先生在其《诉讼构架与程式》一书中有详尽论述,请参见《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192页。
陈成建 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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