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救济的法律困惑与对策研究(4)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其次,我国法律理论多承续前苏联的观点,前苏联的民事法律理论排斥精神损害物质赔偿。
以上观点遭批判检讨最多,以致于在理论界没有了市场,近几年来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由法院判例加以扩张,已成趋势。但人们的思维的惯性很强,一些著名学者的观点影响颇大,如佟柔曾说道;对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主体来说,赔偿损失毕竟是一种辅助性质的补偿手段。
精神损害以精神补偿为主、慎用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等等观点依然制约着侵犯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对精神损害主要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损害等手段来补偿,对精神损害慎用物质赔偿,导致在实践中处理精神损害时犹抱琵琶半遮面。
有的学者认为在生命权这样最重要的人身权被侵犯时,充分的、完全的精神损害赔偿是非常必要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的法律智慧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笔者也持这种观点。
我国民法通则之后的一些法律法规对此作了许多尝试,如规定“死亡补偿金”等,但依然遭“十赔九不足”的批评。怎样将无价的生命和有价的金钱对应起来成了理论和实践的一大难题。
3、死者近亲属因死亡所生的损害赔偿数额怎样确定
对于人的生命权被剥夺,加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多少数额的金钱才是公正、合理的,这是法律理论、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死者近亲属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首先受制于赔偿范围和项目,其次额度的计算方式也是救济水平的瓶颈。理论界没有明确的说法,法律规定五花八门且较多失范和不合理,司法实践中只好各自为阵。同类案件不同法院判决结果不同,从几千到几万、十几万不等,当案件涉外时赔偿额可高达80万。于是有了各种议论,“人有高低贵贱之分?”“外国人的命比中国人的命贵重?”“人命值几何?”成了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第一、因死亡所生的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
传统观点认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丧葬费等。对此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一套较详细的计算方式。
但有的人对死者近亲属处理善后事务的差旅费、误工费、由于悲痛而导致的疾病的有关医疗费、索赔所支出的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算直接财产损失还是间接财产损失,加害人是否应该如数赔偿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些费用应算着直接损失由加害人赔偿。在实践中,往往受害人所获得的所有赔偿费远远不够支付上述“间接损失”的费用,如笔者前述铁车砸死8岁男孩一案,“2.8万元的赔偿金又何以填补用于医疗费及打官司所欠下的4万元债款?”
而这些费用的确是侵权行为造成的。
传统的直接损失确定方式给人们留下的最大遗憾是,当死者是在侵权行为当场死亡或短时间死亡的情况下,直接损失极少,所获得的赔偿远不如伤害获赔的数额大,因为没有了伤害带来的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等。这种现象也是死亡赔偿总额低下的原因之一。有消息报道,某单位新建大门,有四个小孩在门下玩耍,大门突然部分倒塌,一个小孩当场砸死,另两小孩被砸成重伤,伤者获赔医药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一笔可观的费用,而死亡小孩的亲属获得一笔丧葬费,其数额寥寥无几。在交通肇事事故中也有这种情况,所以有“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这种说法有极大的负面效应。为此有的学者认为应扩大直接损失的范围,并在其他方面的赔偿如精神赔偿加大力度,使伤害赔偿额度与死亡赔偿额度有所区别。
第二、死者近亲属间接财产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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