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失业救济制度到失业保险的转变。智利在1974年就建立了统一的失业救济制度。失业救助的资金完全由国家财政解决,工人和雇主均不需缴费,该制度理论上覆盖所有劳动者,凡符合条件的失业者(失业前两年中至少就业52周,进行就业登记,能够并愿意工作,不是因个人原因失业)都可以领取失业津贴。受保人失业期间仍有资格领取家庭津贴和疾病妊娠津贴。
但是,随着失业人员的增多,政府开始难以承担沉重的经济压力。2002年10月1日起,智利开始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其基本内容如下:失业保险基金由劳动者、用人机构和政府共同出资建立。职工本人和用人机构按劳动者每月工资的0.6%和1.6%的比例存入基金,而政府则每年向基金注入大约1000万美元的资金以承担劳动者工资0.8%的份额。自制度实施之日起,签约受雇的劳动者和用人机构必须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基金,而此前受雇的劳动者则可自愿加入基金。凡参加这一制度并按规定缴纳12个月以上的基金份额的劳动者在失业后,可以在最初5个月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智利是拉丁美洲率先实施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4.雇主责任制的工伤保险制度。智利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雇员、政府工作人员、学生以及一些自我雇佣者。工伤保险费主要由雇主缴纳,养老金规范化协会组织和管理,政府基本不负责任。但也有一些是由雇主互助协会来组织和管理的。雇主按雇员工资总额的0.95%缴纳保费,同时,还要缴纳占工资总额6.8%的行业差别费,雇员不缴费。劳动者发生工伤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各项待遇。
5.独立完整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建立、并将部分医疗保险交由私营保险公司管理后,分散的社会救助计划也从社会保险中剥离出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政府的社会救助金主要来源于税收,由福利标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支付。国家还通过附属于社会保障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各种基金和机构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多种社会计划,如属于计划与合作部的全国残疾人基金、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全国培训与就业服务局,属于司法部的未成年人服务局等。这些基金和机构都是独立法人,各有自己的职责重点,资金来源是政府拨款和国内外捐助。主要社会救助计划有:养老救济金、统一家庭津贴、生活用水补贴、失业补贴和住房补贴。在智利的社会救助体系中,教会、私人机构等非政府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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