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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1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并且,如果双方当事者达成此项协议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

  (3)申请方之答辩书;

  (4)他方当事者之第二答辩书。

  (二)如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各方当事者应在仲裁庭规定之相同期间内,提交记要书,并且如双方当事者达成此项协议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还应提交答辩书;

  但双方当事者为适用上款之规定,可代之而同意其中一方当事者为申请方。

  (三)记要书应包括:有关事实之陈述;法律之陈述;意见。记要答辩书、申请方之答辩书或第二答辩书应包括:对前申请书陈述事实之承认或否认;必要附加事实;对前申诉书之法律陈述的意见;其答辩对法律之陈述;意见。

  规则三十二 口头辩论

  (一)口头辩论应由双方当事者、其代理人、律师、证人和专家参加进行。

  (二)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者之同意,应决定除双方当事者、其代理人、律师、作证人证人和专家以及仲裁庭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可参加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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