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
“在此附上有关本人过去和现在职业以及与当事者双方的其他关系(如系存在)
之声明书。“
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结束时,任何未签署声明书之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辞职。
规则七 仲裁员之撤换
仲裁庭成立前,各方当事者可随时撤换任何其所指定的仲裁员,并且双方当事者可合意撤换任何仲裁员,以上撤换程序应根据规则一、规则五和规则六执行之。
规则八 仲裁员无行为能力或辞职
(一)如仲裁员失去行为能力或不能履行职责,应适用规则九所规定的有关仲裁员资格不合之程序。
(二)仲裁员可通过向其他仲裁庭成员和秘书长提交辞呈方式辞职。如仲裁员系一方当事者任命者,仲裁庭应及时考虑其辞职之理由,并决定是否同意其辞职。
仲裁庭应及时将其决定通知秘书长。
规则九 仲裁员之资格不合
(一)根据公约第五十七条,提议仲裁员资格不合之当事者应在仲裁宣布终结前的期间向秘书长及时提交建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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