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2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在不影响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秘书长收到申请书和手续费后,应立即:
(1)准予申请书登记;
(2)将此项登记通知双方当事者;
(3)将申请书副本及所有附件副本送达他方当事者;
(三)秘书长对以下日期内提交之申请书应拒绝予以登记:
(1)如其依公约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未在新事实发现后的九十日内并且在裁决(或任何后续决定或其修改)作出后的三年内请求修改裁决;
(2)如其依公约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未在以下日期内请求撤消裁决:
1)裁决(或任何后续决定或其修改)作出后的一百二十日内,如申请书以如下理由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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