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3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如全体仲裁庭成员表示愿意参加此项申请之审理,秘书长应将其通知仲裁庭成员及双方当事者。在以上通知发出后,应视为仲裁庭重新成立。
(三)根据上款仲裁庭未能成立,秘书长应将此种情况通知双方当事者,并请其尽早成立与原仲裁庭相同仲裁员人数、相同任命方式之新仲裁庭。
规则五十二 撤消:后续程序
(一)秘书长准予撤消裁决申请书登记后,应立即请求行政理事会主席依公约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任命一个临时委员会。
(二)秘书长通知双方当事者全体委员会成员均已接受任命之日,应视为委员会已经成立。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之前或会上,各成员应按照规则之第二款之规定,签署声明书。
规则五十三 程序规则
本规则之条款应适当适用于任何有关裁决之解释、修改、撤消之程序及有关仲裁庭或委员会决定之程序。
规则五十四 裁决执行之中止
(一)申请解释、修改或撤消裁决之当事者可在其申请书中,并且任何一方当事者可在最后审理此种申请前的任何时候,请求中止执行与申请书有关之部分或全部裁决。仲裁庭或委员会应优先审理此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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