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3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甲 仲裁庭成立有缺陷;
乙 仲裁庭明显越权;
丙 严重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丁 裁决未说明理由;
2)有关仲裁庭成员受贿,在其被发现后的一百二十日内并在裁决(或任何后续决定或其修改)作出后的三年内。
(四)如秘书长拒绝予以修改及撤消裁决之申请书进行登记,他应立即通知申请方。
规则五十一 解释或修改:后续程序
(一)秘书长准予解释或修改裁决之申请书登记后,应立即:
(1)将准予登记通知书副本,连同申请书及所有附件之副本送达原仲裁庭成员;并且
(2)要求各仲裁庭成员在指定期限内通知其是否愿意参加此项申请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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