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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2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未经他方当事者之同意,宽限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三)宽限期届满后或依上款规定无此宽限期时,仲裁庭应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缺席方未出庭或未作申辨不应认为其接受了他方当事者之主张。

  (四)仲裁庭应审查尚存异议之中心管辖权和仲裁庭本身之职权,并且如它们有管辖权,应裁定意见书在事实和法律上有无充分根据。为此,仲裁庭在整个仲裁期间可传唤当事者到庭提出意见、提供证据、或作口头说明。

  规则四十三 和解与中止

  (一)如在裁决作出前,当事者就解决争议或就中止仲裁达成协议,仲裁庭或秘书长(如仲裁庭还未成立)应依双方当事者之书面请求,作出中止仲裁之裁定书。

  裁决中载入此项和解,仲裁庭可在其裁决书中载入之。

  规则四十四 一方当事者请求之中止

   如一方当事者请求中止仲裁,仲裁庭或秘书长(如仲裁庭还未成立)应在裁定书中确定他方当事者可陈述其是否反对此项中止之期限。如在此期限内他方当事者没 有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应视为其已经默许了此项中止,并且仲裁庭或秘书长(如仲裁庭还未成立)应在裁定书中载入仲裁之中止。但如有异议,仲裁应继续进行。

  规则四十五 双方当事者不作为之中止

  如双方当事者在连续六个月期间或其达成协议并获仲裁庭或秘书长(如仲裁庭还未成立)批准之期限内,未实施任何法律行为,应视为他们已经中止仲裁,并且仲裁庭或秘书长(如仲裁庭还未成立)应在通知双方当事者之后,在裁定书中载入此项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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