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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拒绝履行行政奖励纠纷(5)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2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第3条规定:“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由此可见,税收奖励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享有物质奖励请求权的举报人必须是除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因为上述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职责,因此,他们进行检举是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当然不能享有税收奖励请求权;享有精神奖励请求权的举报人没有限制,可以是任何人;另外,举报人不限于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举报人并享有税收奖励请求权;(2)举报人必须实行实名举报,但在匿名举报的情况下,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可以享受税收奖励;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确定举报人的身份,在匿名举报的情况下,由于往往难以确定真实的举报人,因此,一般不予奖励;(3)所举报的行为必须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换句话说,只要是违反税法的行为都在举报对象之列;(4)所举报的行为必须被确认为税收违法行为;只有案件经过查实以后,举报人才享有税收奖励请求权,如果所举报的行为被确认为合法行为,则举报人就不能享有税收奖励请求权。

  (二)本案当事人有权请求奖励

  三位当事人以其真实姓名向某国税局检举京农公司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其提供的有关材料成为某国税局调查的证据线索,查实了京农公司的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并追缴了部分税款入库,为国家实际挽回了该部分税收损失。对此某国税局应当依职权,按照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举报奖励。某国税局在举报人反复申请奖励的情况下,不履行奖励职责,实际已造成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限期对已入库款项部分给予被上诉人相应的举报奖励是正确的,法院应予维持。

  某国税局对其余已查实的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尚未追缴入库致使三位当事人不能取得有关奖励,三位当事人有权要求上诉人履行该追缴职责。某国税局亦应采取有关措施予以追缴。原审法院判决限期继续追缴并于追缴入库后限期给予被上诉人相应的举报奖励是正确的,法院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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