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稽查
1.对立合同人的稽查。按税法规定,合同以其订立人为纳税人。对立合同人的稽查,应重点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调查:
(1)订立合同当事人是否都已按规定纳税贴花。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都应依法纳税。在稽查中,首先应当注意的就是是否存在只有一方当事人纳税,另一方当事人以税款已缴纳为由,拒绝纳税的现象。
(2)应税合同的纳税人是否都按规定纳税贴花。实践中常见的逃税情况有:①混淆应税合同与非税合同的界限。例如只按兑现或按期兑现合同纳税贴花,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合同不纳税贴花;合同正本按规纳税贴花,合同副本不论是否代替使用均不纳税贴花;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只对订立的合同纳税贴花,而对开立单据作合同使用的,则不纳税贴花等。②混淆应税合同与免税合同的界限。例如把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单位和个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有意将经济合同称为意向书、契约等,并据此将其作为不需纳税的凭证处理。稽查人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经济主体所订立的契约或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的性质,是否能起到合同的作用为标准,而不是以其订立的契约或意向书的名称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的凭证,进而判断其是否应该纳税贴花。
对立合同人进行纳税稽查,首先应当掌握其订立合同的整体情况,这就需要稽查人员深入企业单位内部的各有关职能科室,如供销科、储运科、业务科等,调查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所订立的合同、单据;其次,应当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企业单位所订立的各种合同、单据进行分类、区分哪些是应税合同、哪些是非税合同以及免税合同;最后再对合同的纳税贴花情况进行稽查,并与“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印花税支出进行核对,看是否有应税未税或应税少缴的情况。
2.对立书据人的稽查。这里的书据是指产权转移书据。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税法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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