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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一)(11)
www.110.com 2010-07-13 14:24



  总之,如果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多数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我认为,仍然应当采取顺序升进主义,而不应当采取固定主义。

  (未完待续)

  注释:[1]何志等:《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8页。

  [2]参见翟云岭:“论抵押权期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

  [3]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以存续期间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这是健全抵押担保制度所应当避免的现象。并据此认为,凡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有约定的,不论其约定存续期间的原因、长短,一律无效。抵押权属于不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所约定的期间限制的担保物权。

  [4]常宇:“论重复抵押”《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

  [5]常宇:“论重复抵押”《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

  [6]陈本寒主编:《担保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

  [7]常宇:“论重复抵押”,《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

  [8]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

  [9]常宇:“论重复抵押”,《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

  [10]《担保法》第35条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11]谢在全:“抵押权次序升进原则与次序固定原则”,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0年2月,第7期。

  [12]李明发:“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河北法学》1998年,第8期。

  [13]张少鹏:“关于将在建物作为贷款抵押物的立法建议”《法学》1995年第9期。

  [14]崔建远:“房地产法与权益冲突及协调”,《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第57-58页。

  [15]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16]董开军:《债权担保》,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页。

  [17]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

  [18]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

  [19]谢在全:“抵押权次序升进原则与次序固定原则”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0年2月第7期。

  [20]史尚宽:《物权法论》,254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1]徐武生:《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306页。

  [2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9页。

  [23]张学军邓一峰:“论所有人抵押”,《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第3期。

  [24]张学军邓一峰:“论所有人抵押”,《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3期。

  [25]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

  [26]谢在全:“抵押权次序升进原则与次序固定原则”,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0年2月第7期。

  [27]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页。

  [28]谢在全:“抵押权次序升进原则与次序固定原则”。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0年2月第7期。

  [29]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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