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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银智(2)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被告辩称,被告依法注册、使用域名,并未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前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成立于1996年7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软件技术开发及其咨询服务等。原告于1997年9月注册“信雅达SUNYARD”文字图形商标,注册号为1109029,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计算机程序编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2000年10月,原告注册“SUNYARD”和“信雅达SUNYARD”文字图形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467328和1467329,核定服务项目皆为第42类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系统分析、出租包含商业和金融信息的CD光盘等。2004年3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北京圣约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北京圣约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将域名sunyard.com.cn无偿转让给原告,该域名注册于1999年4月23日,原告现为该域名的持有人。

    原告于2002年和2003年两次被评为浙江省软件业十强企业。其所注册的“信雅达SUNYARD”商标(注册号为1109029)于2000年被评为杭州市著名商标,2002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皆为三年。原告的“信雅达牌金融、证券软件”于2001年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

    被告成立于2002年8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光机电专业领域内的八技服务,智能金属制品的安装,电脑软、硬件及周边产品,建筑材料等。被告于2003年6月30日注册sunyard.cn域名,起诉时该域名对应的网站首页页面显示:“上海盛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网站正在建设中”。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注册、使用sunyard.cn域名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认为:原告对注册的商标和持有的域名享有合法权利;被告域名的主体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以及域名主体部分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无权对sunyard.com域名主张权利,因为该域名的持有人为美国公司;其次,原告也无权对sunyard.com.cn域名主张权利,因为原告自2004年3月才获得该域名,而被告在2003年6月就已经注册使用系争域名;第三,被告根据公司名称的拼音,经过反复尝试,选择“sunyard”作为域名,并依法注册使用,不存在主观恶意;第四、系争域名对应的网站尚未制作完成,被告对域名的使用仅限于企业邮箱和名片上的标注,原被告也并非同业竞争者,因而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第五、被告并未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因而并未构成商标侵权;第六、原告不应禁止他人使用互联网络资源,事实上存在sunyard.com.sg、sunyardglass.com等诸多相关域名的存在。因此,被告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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