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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银智(3)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本案中,(1)原告依法注册“信雅达SUNYARD”、“SUNYARD”商标,并合法持有sunyard.com.cn域名,原告企业及商标在浙江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对以“sunyard”为主体部分的商标及域名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2)被告注册的sunyard.cn域名中的二级域名“sunyard”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与原告域名的三级域名相同;而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软件技术开发及其咨询服务等,被告经营范围包括电脑软、硬件及周边产品,原、被告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对系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sunyard”非已有词汇,被告对系争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未提出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系争域名,意在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另以管理人的身份对sunyard.com域名主张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并非该域名的持有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实际的管理和使用权利。故对原告的该节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无权对sunyard.com.cn域名主张权利。本院认为,虽然原告自2004年3月才获得该域名,但该域名注册于1999年4月,对该域名的保护应从其注册之日起算。

    被告辩称其注册使用系争域名不存在主观恶意。但(1)“sunyard”非已有词汇,被告称其根据公司名称的拼音,在网上反复尝试最终选择系争域名的理由实属牵强,本院难以认同;(2)被告通过网上搜索,理应了解“sunyard”作为域名的使用情况,同时在注册使用系争域名前也负有一定的审核义务,以避免域名侵犯其他有关的在先权利;(3)原告企业及“信雅达SUNYARD”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中,原告对系争域名既不享有权益,也未提出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在此情形下,被告辩称其注册使用系争域名不存在主观恶意,本院难以采信。

    被告辩称其并未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因而并未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而非商标侵权角度主张权利,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来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非属本案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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