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还以互联网上存在诸多与“sunyard”有关的域名为由,辩称原告不应禁止他人使用互联网络资源。本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他人使用互联网络资源,但前提是“合法使用”,被告在注册使用域名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至于互联网上存在的其他与“sunyard”有关的域名,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而且,有关域名是否存在、原告对有关域名是否主张权利、有关域名是否侵权,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中被告行为的定性。因此,被告的该节辩解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考虑到被告对域名及相关的企业邮箱正在使用中,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可能会对被告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本院酌情确定要求被告最终停止使用前的合理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盛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使用sunyard.cn域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上海盛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国泉
代理审判员 周庆余
代理审判员 杨 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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