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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昌盛水产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2)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事故发生后,昌盛公司起诉至青岛海事法院,三、一审法院裁判结果(要旨)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昌盛公司的养殖区已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确定使用权并核发养殖使用证,符合我国《渔业法》的规定,该养殖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东方3”轮驾驶员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职责,了望疏忽,误入昌盛公司养殖区造成损害,龙盛公司对此次海损事故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昌盛公司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发布航行通告,使龙盛公司无法预知昌盛公司养殖区的存在,昌盛公司对此次海损事故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并结合事故发生在晚间及天气海况恶劣的客观情况,认定龙盛公司承担本次事故55%、昌盛公司承担45%的责任比例为宜。本次海上养殖损失应确定为2322795.26元,则龙盛公司应承担本次养殖损失的55%,即1277537.40元。

  昌盛公司作为受损方,亦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在1月6日勘验结束后至1月9日大风来临之前,因昌盛公司未能及时对受损养殖区进行清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则其无权就大风“推摆”(“推架”)造成的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昌盛公司认为龙盛公司驾驶员未尽职责查阅、分析航海资料,亦未根据当时风向等天气实状适时采取措施,从而导致错误选择了避风锚地;且意识反常,在操纵上存在重大失误,因而龙盛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该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龙盛公司认为养殖方的受损程度与范围绝大部分属于人为的伪造和虚构,其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判决:龙盛公司赔偿昌盛公司养殖损失1277537.40元及自2001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四、上诉理由上诉人昌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昌盛公司的养殖区未发布航行通告,也没设立警示标志,这是事实,但这一事实不必然导致龙盛公司无法预知昌盛公司的养殖区存在。“航海通告”是船舶应该备有的众多航海资料的一种,就其作用而言,与其他资料一样是以书面形式通告航海人员海况及航行注意事项。为了确保航海和锚泊安全,要求航海人员通过多种途经和方法收集资料研究和熟悉航行海区,从而达到了解、掌握、熟知航行海区的概况,其中《中国航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就是上述资料的一种,该《指南》中黄渤海海域卷第117页中记载,本案事故发生地区有养殖区存在。“东方3”轮所使用的11981号海图上,也标志该地区有养殖区存在。因此,“东方3”轮船长认真查阅了上述资料,其就能够预知昌盛公司的养殖区存在并谨慎驾驶。但“东方3”轮的船员对此重要资料熟视无睹,从而可以看出该轮进入养殖区不是因为昌盛公司没有发布航行通告所至,两者没有因果关系。2001年1月1日1200时,西北风已达7-8级,海况十分恶劣,“东方3”轮当时位于37°01′0″N, 122°51′8″E处,以002°航向向北空载航行,按照《指南》的记载,该海域只有威海港和荣成湾有避风锚地,荣成湾锚地距离当时船位最近且避西北风效果最好,所以,当时该轮应当首选该锚地避风,但,该轮舍近求远选择去威海港避风,这一决策上的失误给海事发生埋下了隐患。当时海上是西北风7-8级,“东方3”轮却选择不能避西北风的皂埠湾抛锚,并且使船舶向南岸边靠近,人为的扩大险情。根据该轮航海日志记载,1月1日1500时,该轮位于37°32′1″N ,122°47′3″E,航向260°,1600时位于37°29′9″N ,122°36′9″E,经作图分析航迹向为255°,显然不能抵达威海港避风锚地,此时,船长应当果断的向右大幅度修正航向,保证船舶走在推荐航迹线上,从而避免西北风把船压向南岸边。船长至少而不限于向右修正航向30°后用连续定位的方法及时调整航向保证船舶顺利抵达威海港避风锚地,但该轮在1600时只向右修正了10°航向继续前进,而且,自1600时以后一直未测船位,致使该轮处于盲目航行状态,此时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轮已偏离航道向岸边的养殖区航行,1730时主机停车说明此时已进入养殖区。该轮在操纵船舶上的重大过失是船舶误入养殖区的直接原因。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龙盛公司承担昌盛公司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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