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威海市昌盛水产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6)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综上所述,造成昌盛公司财产损害发生的过错在于昌盛公司自己,龙盛公司没有过错,因此,昌盛公司的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龙盛公司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中核实昌盛公司的损失已无实际意义。原审判决认定“东方3”号轮驶入养殖区存在了望疏忽且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职责,系认定事实错误,在此予以纠正。判决:一、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01)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昌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评析本案是一起船舶进入养殖区造成养殖物资损害引起的侵权案件,此类案件系海事侵权案件里的多发案件,案件审理中在认识上有一个渐变的过程,从养殖区的合法性,养殖使用权、养殖物资财产权的混淆到上述权利的合理分离,青岛海事法院与山东高院经过多次研讨形成本案中所表露出的意见。本案依据当事人诉争的理由,如何确定责任,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养殖权(证)的合法性根据我国《海域使用法》、《渔业法》的规定:我国对海域使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海上养殖属海域使用方式的一种,养殖户使用海域前,应当提出申请,由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后,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使用人领取使用证后取得使用权。享有证书是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标志。在《海域法》颁布以前,海上养殖权的取得受《渔业法》的调整,虽然《渔业法》中未象《海域法》一样对使用权的取得规定的如此清楚,但其仍然使用了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的措辞。因此两个法规结合起来看,无论按照过去的《渔业法》还是现在的《海域法》,我们都可以把领取养殖证作为养殖户取得养殖使用权的标志。

  按照《海域法》、《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养殖证核发所经历的程序如下:政府部门划定功能区(养殖区);政府部门就养殖区的划定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养殖户(海域使用人)申请使用海域,政府批准并颁发使用证。就上述四个行为分析,其实质包含两个不同的但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即:划定养殖区(功能区)的行为和申领、颁发养殖证的行为。划定养殖区(功能区)是政府的权限,其可以独立进行,并不受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从《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看,该法调整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按照该条的规定,政府显然不属该法调整的主体;从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看,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因此,该法所规范的发布航行通告的具体行为也不包括划定养殖区的行为。《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管理规定》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所制订,按其第二条的适用条款,也不包括调整政府这个特定主体,但该规定的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却把政府划定、改动养殖区的行为又纳入到其调整的行为之内,这就造成该规定条款的不统一,而且该规定亦超出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范围。但毕竟该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复而颁布,因此该规定仍然应当得到执行,即政府有义务在划定养殖区的时候申请发布航行警告。但政府应申请发布航行通告而未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换言之,政府在划定养殖区的时候未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是否导致所划定的养殖区无效。1.前面已述及,按照法律规定,划定养殖区(功能区)是政府的行政职能,区划的确定采用按级别申报、核定,然后批准的程序,亦既是说,上级政府的批准是养殖区合法存在的标志。是否就划定的养殖区进行公示并不影响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养殖区的确定,发布航行通告并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养殖区的前置条件。因此,人民政府对其设立的养殖区未发布航行通告的并不影响养殖区的合法设立。2.按照《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规定,政府就划定的养殖区进行航行通告是出于海上航行安全的考虑,政府单纯划定养殖区的行为只是对海上各功能区的调整,养殖区的确定本身不会对海上航行安全带来妨碍,只有在养殖区内铺设筏架,进行养殖才会妨碍航行船舶的安全。因此,基于上述两点,政府未就划定养殖区发布航行通告并不能导致养殖区的无效-即养殖区存在的不合法性,养殖户取得相应的海域使用权也为合法使用权。再者养殖证的合法性问题应当通过相应的行政行为或行政诉讼行为解决。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不应迳行认定养殖证的无效。因此,船方所抗辩的养殖区域未发布航行通告,不构成合法养殖区以及就非法养殖区内核发的养殖证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