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威海市昌盛水产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7)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对此问题尚存在其它两种认识观点。1,人民政府就其划定的养殖区进行航行通告是其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即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养殖区的划定并未完全履行完全部程序,养殖区尚处于不合法状态。因而,养殖户依此取得的使用权也为不合法的权利。2,养殖区的设立已经合法,但由于未就养殖区的设立发布航行通告,因此,该养殖区尚不具备依法对外确定使用权的条件,人民政府将上述养殖区确权给养殖户使用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养殖户取得的养殖权亦不合法。讨论中,大家均认为上述观点不具有说服力,故未予采用。

  (二)、养殖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以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养殖户在依法取得养殖权后从事养殖行为前,必须依法申请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未(申请)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从事养殖生产的为非法养殖行为,这一观点大家取得共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上海海运(集团)公司与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交通部秦皇岛建港指挥部船舶触碰水下沉箱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中亦有相同认定。但对养殖户未申请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从事养殖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引起的争议比较大,现在争论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养殖户取得海域使用权(养殖权),取得的是养殖资格,具体从事养殖生产,仍要遵守其他法律的规定。养殖前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即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未申请发布航行通告从事养殖生产的为违法养殖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以及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养殖户违反法定强制性义务所从事的养殖行为是不合法的民事活动,该违法活动带来的权益为不合法权益,故不受法律保护。

  2,养殖使用权、财产权系两种不同的权利,不能互相否定。本案是由于船舶进入养殖区造成养殖户养殖财产损失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其养殖使用权与其所有的养殖财产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权利,两个权利的合法性并不互为有效的条件,亦即是说,养殖户养殖使用权的合法与否并不决定其养殖财产权的合法与否,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不能以养殖户的违法养殖行为将其合法的养殖物资财产权利及养殖收益权利统统予以否定,而应当将其违法养殖行为作为其财产受到侵害的过错原因予以分析认定,按照整个案件中查明的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责任的承担。

  本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三)、过错责任关于本案中当事人的过错,判决书中已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需要补充的是,此类案件中,如果养殖户申请发布了航行通告,并设置了警示标志,损害完全是船方过错造成的,船方无疑应承担全部责任;当双方均有过错时,则应当相应地减轻船方的责任。养殖户明知或应知在其从事养殖行为前应当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在其养殖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而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申请发布航海通告、设置警示标志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即在沿海从事养殖,该行为对海上航行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系违法行为,与船舶进入养殖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具有显而易见的过错;且养殖户明知其作为和不作为会给过往船舶安全航行造成损害而主观上放任损害的发生;将其养殖物资(财产)处于危险境地,客观上默视了其财产可能遭受的损害,因此,养殖户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船方如果应知或已知养殖区的存在,或虽然本航次前不知养殖区的存在,但在实际航行中,在良好的天气状况下,能够了望到养殖区的存在而疏于了望,或未采取适当的避让措施导致船舶进入养殖区,其行为上亦有操纵船舶上的过失,对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