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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昌盛水产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4)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对于昌盛公司养殖区内的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害,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按照双方对造成损害发生的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龙盛公司的过错。本案的二审审理中,昌盛公司提出“东方3”号轮存在驾驶、了望、航海日志记录不符合规定等多项过失,但上述过失均是建立在“东方3”号轮已知或应知养殖区存在的基础上的,而且昌盛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东方3”号轮不知或不应知养殖区的存在,则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确定“东方3”号轮事发前是否应知或已知养殖区的存在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

  综合本案审理过程,结合当事各方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及各自的理由,本院认为,龙盛公司的“东方3”号轮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养殖区的存在。1,昌盛公司未对其养殖行为申请发布航行通告也未在养殖区四周设立警示标志。2,虽然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出版的11981海图上注明“本图沿岸多海带养殖场,航行时需加注意。”字样,但该海图上在沿岸地区同时标明有海带养殖区7处,非沿岸地带标注有养殖实验区1处,对任一公众或海图的使用者而言,该海图的“本图沿岸多海带养殖场,航行时需加注意。”的提示均应理解为指向的是海图上已实际标明的养殖区,而非指向的未标注的养殖区。结合航行通告和该海图的记载,任一航经此处的船舶均不能判断出,除上述8处养殖区外,该海图记载的其余地带还应存在养殖区。3,“东方3”号轮本航次中备有1998年版《中国航路指南》,且其进行本航次前已经通过船舶安全检查,其中缺陷项目为四项,但不包含船舶资料缺陷,亦既是说国家港务监督部门并未认定东方3“号轮本航次中备有的1998年版《中国航路指南》违反规定。该航路指南未记载皂埠口存在养殖物。4,虽然2000版《中国航路指南》中记载”皂埠口湾口大部分现已被养殖侵占“,但由于该航路指南于2000年10月1日第一次印刷出版,从印刷出版、发行、路途送达,应给予龙盛公司必要的接收时间,根据龙盛公司举证证明的与其处于同一城市的宁波海运(集团)总公司实际收到《航路指南》的时间为2001年1月24日后的证据,至本案事故发生时间2001年1月1日,龙盛公司的”东方3“号轮未能持有2000版《中国航路指南》并非出于其故意或过失。而且,由于”东方3“号轮实际缠摆后的锚位点距皂埠口的最外沿尚有6海里,因而,即使”东方3“号轮应当持有而未持有2000版《中国航路指南》,其行为与本案也无关联。5,尽管《成山头水域船舶动态报告(试行)》第十条规定:船舶可根据需要与成山头交管中心联系,获取有关航行安全的信息。但上述规定为一般性的选择规定,且选择权在船方,”东方3“号轮在航行至本区域时,依据海图记载及航行通告的记载,未有理由确定其航行区域存在危险,因而其未与成山头交管中心联系以获取资料,构不成过失,特别需要指明的是,昌盛公司亦未能在本案中证明,过往船只必然会从成山头交管中心获取其养殖区存在的资料。6,事故发生的当天,天气状况恶劣,按照双方认可的自然状况为:阴天、疾风、大浪,事故发生时间不早于1730时,此时,”东方3“号轮亦不能在其航经地点周围实际了望或观测到养殖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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