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南湖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无锡三和塑料制品(5)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 000元,由苏州南湖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苏州南湖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孙苏理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六 年 八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毕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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