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明德侵犯著作权(8)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书生公司未经李明德许可,将李明德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众浏览,侵犯了李明德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字数、书生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参考法定稿酬标准而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李明德的诉讼请求虽然未被全部支持,但其并未滥用诉权,故原审法院判令书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二 О О 五 年 六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颖岚
书 记 员 王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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