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证处于2004年11月10日出具的(2004)京证经字第24444号公证书对“中华人才网”和“中聘网”的校园招聘栏目中“简历项目”的相关页面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对相关页面中与简历填写相关的源程序进行了打印。根据该公证书记载,从“中聘网”上可下载英才公司主张权利的上述11个文件,上述文件未署著作权人姓名;且两网站在“简历项目”的“个人信息”栏目对填写出生日期的格式的例子均为“1980-07-01”。在“中聘网”的“validate.js”和“common.js”两个软件源程序中均写明了“作者:李一伟,编写日期:2000-6-9”的内容。原告英才公司主张李一伟为英才公司员工,并提交了李一伟于2000年1月31日与北京益佳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李一伟自2000年3月6日起担任技术部工程师,其中北京益佳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为英才公司的中方合作单位。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说明上述软件源程序中出现“李一伟”的合理理由。
经查,公证取得的集聘公司“中聘网”的相关11个软件源程序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11个软件源程序相比,除“pg_applcand_list.xsl”、“pg_comintv_list.xsl”、“pg_examcand_list.xsl”三个软件源程序中,英才公司的相关程序中各出现一处“ChinaHR.com”字样,集聘公司的相关程序中各出现一处“PinCN.com”字样外,其他软件源程序内容相同。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但主张公证取得的11个软件中的“validate.js”和“common.js”软件属于通用的表达方式,不具有独创性,原告英才公司无权就此主张著作权;其余9个软件的源程序是集聘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源程序通过美国微软公司IIS平台解析后而得出的结果,而集聘公司于2004年9月自行开发的软件源程序与原告的涉案软件源程序并不相同,并提交了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5)京二证字第04418号公证书,对集聘公司自行开发的其中4个解析前的软件源程序和经IIS平台解析后的源程序进行了公证,此外还提交了未经公证的另外5个解析前后的软件源程序,集聘公司还提出原告无权主张经IIS解析后的代码的著作权。原告英才公司主张涉案软件源程序系开发人员编写而成,未使用IIS进行所谓解析。经比对,英才公司服务器上的上述9个涉案软件源程序与该公司网站上使用的相关软件源程序除文字字体、书写格式存在区别外,其内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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