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90号粤海凯旋大厦1211房。
法定代表人李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铭昊,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2号楼3单元202号。
委托代理人严世勇,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视北方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3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7年5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视北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被上诉人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俏佳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世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集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的制作单位为无锡电视台,合作单位为无锡盛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无锡盛唐公司)。2003年7月17日,无锡电视台给上海盛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盛唐公司)出具《版权转让证明》。2004年3月1日,无锡盛唐公司和上海盛唐公司为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2004年3月17日,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视北方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04年3月18日,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中视北方公司对该授权书的印章提出异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004年4月20日,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广州俏佳人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有偿使用该剧制成VCD、DVD、VOD等所有音像制品(包括出版、发行、销售、租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系专有使用权。2006年9月13日,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就此出具《授权证明》。二十集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DVD光盘于2004年3月出版发行。登录网址为“//www.sootv.com”的网站在线观看《出水芙蓉》电视连续剧,虽然涉案网站播放的《出水芙蓉》电视连续剧的每集长度与该剧DVD光盘不同,但二者内容相同。网址为“www.sootv.com”的网站ICP单位为中视北方公司。另查,广州俏佳人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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