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日,无锡盛唐公司和上海盛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的中国境内外的电视播放权(包括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电视)、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权(包括VCD、DVD、VHS家庭录像带)、网络传输权、VOD、纸介品发行权等全部权利。广州俏佳人公司未能提交该证明原件,中视北方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2004年3月17日,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就甲方许可乙方专有使用20集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制作成VCD、DVD、VOD等所有音像制品(包括许可制作、委托出版发行、销售、租赁)事宜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系该剧著作权独家代理人,许可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有偿使用该剧制作成VCD、DVD、VOD等所有音像制品(包括出版、发行、销售、租赁、网络播映权),乙方取得的权利系专有使用权。该合同首页及末页乙方原为广州俏佳人公司,后更改为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中视北方公司认为该合同原件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无法辨认,且合同主体有改动,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
2004年3月18日,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盛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二十集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的著作权独家代理人,现将此剧在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地区的VCD、DVD、VOD等所有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权及网络播映权一并授权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独家出版发行,该权利系专有使用权。授权期限为五年。该授权书无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加盖了无锡盛唐公司印章,并标注“由无锡盛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章”。中视北方公司对该授权书的印章提出异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2004年4月20日,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依法享有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音像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之独家专有使用权,许可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有偿使用该剧制成VCD、DVD、VOD等所有音像制品(包括出版、发行、销售、租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系专有使用权。2006年9月13日,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就此出具《授权证明》。
二十集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DVD光盘于2004年3月出版发行,该光盘的彩封上载有如下内容:无锡广电集团、无锡电视台、上海盛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盛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广州俏佳人公司总经销;俏佳人荣誉出品。其中DVD光盘盘面上载明:广州俏佳人公司总经销,半岛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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