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钧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4)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灰姑娘》词曲提供铃声下载服务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钧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一万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郑钧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六十七元,由原告郑钧负担三百六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 武剑辉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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