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看网分公司答辩称:看网分公司是被告看网公司的下属机构,只是负责被告看网公司经营网站的客户服务,从未实施过经营活动,与原告起诉的提供在线播放行为无关。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看网公司答辩称:1、根据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其是涉案歌曲的权利人;2、看网公司与华文音乐公司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看网公司只是为其提供信息空间,涉案播放的歌曲是由华文音乐公司提供在线播放,属于免费试听,没有获取经济利益;3、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以及赔礼道歉请求没有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八乐公司答辩称:八乐公司只是涉案网站的设计制作者,而不是网站经营者,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与其无关。因此,亦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由陶喆演唱的《太美丽》专辑CD光盘在台湾省出版发行。该专辑包含下列歌曲:1、OLIA;2、WALK ON;3、不爱;4、今天你要嫁给我;5、每一面都美;6、那一瞬间;7、似曾相识;8、太美丽;9、太美丽广播电台;10、忘不了;11、祝你幸福;12、追;13、自导自演的悲剧。《太美丽》专辑的外包装标明的录音制作者是伊世代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代公司)。2006年5月24日,伊世代公司出具了声明,称《太美丽》专辑中的13首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由科艺百代公司享有。
2005年1月5日,看网公司与八乐公司签订了网站制作合同,双方约定由看网公司委托八乐公司设计、制作音乐网站,网址确定为“www.8la.com.cn”(“www. bala.com.cn”)。2005年6月1日,看网公司与高音拉华文音乐电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音乐公司)签订了一份《网路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华文音乐公司提供音乐流媒体播放网路服务。看网分公司系看网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领取了营业执照。2005年10月10日,看网公司取得了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站名称为8la音乐网,网址为“www. 8la.com.cn”(“www. bala.com.cn”)。
科艺百代公司经调查发现8la音乐网(“网址为www. bala.com.cn”)在向公众提供涉案《太美丽》专辑中全部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科艺百代公司遂以公证形式在“www. bala.com.cn”网址上对上述涉案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
另查,看网分公司系看网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领取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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