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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筑清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4)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吴筑清于2004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新浪网转载《新闻晨报》登载的《珠海发现40年代珍贵绝版照片――毛泽东怀抱小女李讷》一文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04年11月30日向北京市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200元,吴筑清称此1200元中有200元系为本案所支出。吴筑清于2006年4月12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南方都市报》登载《珠海发现毛泽东李讷合照》一文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于当日向北京市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吴筑清称此1000元中有400元系为本案所支出。吴筑清于2006年9月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其委托吴炜全权处理有关吴印咸摄影作品的侵权事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于次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支付公证费和副本费共计220元。吴筑清于2006年9月6日在上海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新闻晨报》登载《珠海发现40年代珍贵绝版照片――毛泽东怀抱小女李讷》一文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于当日向上海市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700元,吴筑清称此1700元中有1000元系为本案所支出。吴筑清于2006年10月27日向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500元,吴筑清称此4500元中有3500元系为本案所支出。另查,吴筑清向本院提交共计44元的快递费票据、共计326元的复印费票据、共计998元的差旅费票据以及共计200元的司法专邮费票据,并称上述费用均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毛泽东在延安》一书、《翻开我家老影集――我心中的外公毛泽东》一书、陕西旅游出版社证明、户籍证明、徐州市司法局证明、张凤环、吴含光、吴新新、吴新莉声明、北京市公证处(2004)京证经字第25802号、(2006)京证经字第03852号公证书、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2006)京东证内字第3898号公证书、上海市公证处(2006)沪证字第10964号公证书、新浪网转载《南方都市报》登载的《珠海发现毛泽东李讷合照》一文的网页打印件、《羊城晚报》登载的《又见珍贵老照片》一文、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快递费票据、复印费票据、差旅费票据、司法专邮费票据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吴筑清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新浪公司、南方都市报、新闻报社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均发生于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修正之前,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7日之后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之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正之前的著作权法之规定,故本案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之前的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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