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登载《珠海发现毛泽东李讷合照》一文之后,新闻报社在其主办的《新闻晨报》摘登该文形成《珠海发现40年代珍贵绝版照片――毛泽东怀抱小女李讷》一文。虽著作权法并未克以新闻报社等报纸主办者转载、摘编其他报纸已刊登的作品之时对该作品予以审查之义务,但因《珠海发现毛泽东李讷合照》一文及配图已侵犯了吴印咸对摄影作品“毛泽东与李讷”享有的署名权以及吴筑清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故新闻报社之转载、摘编行为已丧失合法基础而同样构成侵权。其后新浪公司在其经营的新浪网转载《南方都市报》、《新闻晨报》上述报道亦同上理,不同点仅在于新浪公司并未如南方都市报、新闻报社将摄影作品“毛泽东与李讷”作为配图予以登载,但读者通过新浪网上述报道将对上述报道与摄影作品“毛泽东与李讷”建立唯一的必然的联系,而上述报道中对于摄影作品“毛泽东与李讷”作者之表述并不属实,故新浪公司之行为已侵犯了吴印咸对摄影作品“毛泽东与李讷”享有的署名权。
鉴于吴筑清认可南方都市报、新闻报社、新浪公司均已停止侵权,本院不再判令停止侵权,但依停止侵害所包含的排除今后可能之侵害的请求效力,南方都市报、新闻报社、新浪公司仍负有在未来任何时间不得侵害性使用摄影作品“毛泽东与李讷”或对该摄影作品错误署名之责任。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其继承人保护,南方都市报、新浪公司、新闻报社应分别在各自媒体上刊登更正声明以向吴筑清致歉,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本院予以酌定。南方都市报应向吴筑清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参照国家相关作品付酬标准,并考虑南方都市报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该经济损失的数额。南方都市报在对摄影作品“毛泽东与李讷”进行相关报道之时发生错误,但其并无故意侮辱、贬损吴印咸声誉之行为,本院认为南方都市报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已足以抚慰吴筑清所受之精神损害,故吴筑清要求南方都市报赔偿精神损失,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因新闻报社、新浪公司所为之转载、摘编均来源于正式的新闻出版单位,新闻报社、新浪公司有理由相信文章内容的真实性,故新闻报社、新浪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与作为文章采编单位的南方都市报有所区别,本院认为新闻报社、新浪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之民事责任即可,吴筑清要求新闻报社、新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南方都市报、新闻报社、新浪公司对于吴筑清合理的诉讼支出应分别予以赔偿。吴筑清对于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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