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软公司和金药公司起诉称:2004年2月6日,金药公司与国联讯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国联讯公司委托金药公司开发“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软件,双方共同经营石化协会网站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经营收入双方5:5分成。2004年2月8日,金药公司与科软公司签订了《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协议》,约定由科软公司为金药公司开发“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软件,科软公司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科软公司开发完成了“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金药公司按照石化协会的要求对该软件系统进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2005年7月,二被告突然拒绝履行合作协议,终止了与金药公司的合作。二被告曾一再言明,不再使用原告开发的“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不对该软件主张著作权。但二被告正在使用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咨询网”正是复制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而生成的。被告软件的数据结构、数据内容、网页布局、页面表现形式等与“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完全相同。二被告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并商业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给二被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2、在《中国化工报》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75万元;4、连带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公证费23 000元、律师费3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石化协会答辩称:石化协会使用的全国化工统计直报系统是2005年9月用“java”语言开发的,与原告的软件不同;数据库软件是石化协会提供给原告的,原告不具备主张数据库软件著作权的资格。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国联讯公司答辩称:国联讯公司与金药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国联讯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没有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4年2月6日,国联讯公司与金药公司签订了《关于开发<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网站(WWW.CPCIA.CN)>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金药公司为国联讯公司开发《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网站(WWW.CPCIA.CN)》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并负责对国联讯专业技术人员的系统维护及企业用户使用操作培训。“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提供企业报表系统、企业字典管理、产品字典管理、报表汇总输出、用户管理、报表维护管理、系统帮助功能模块。“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按实际业务实施模块如下:1、企业报表管理:(1)完成石油、化工统计各类标准报表的录入、修改、删除功能;(2)提供报表逻辑审核功能;(3)提供自定义报表功能,包括行指标列指标自定义功能;(4)提供企业产值计算表的自动化生成模块。2、企业字典管理:提供石油和化学工业企业法人基本情况的录入、修改、删除功能。3、产品字典管理:提供石油、化工统计标准产品主本字典,主要产品库4000余个,异名库6000余个。实现企业远程追加产品、规格、修改属性等功能。4、报表汇总输出:提供国家、省、市、集团、企业共五级各类输出报表格式,用户可根据需求摄制输出条件。5、用户管理:提供用户后台网员管理模块。企业用户追加、修改、删除用户全县管理模块。6、系统帮助:提供在线帮助功能及标准使用操作word文档。根据国联讯公司总体实施策略,金药公司为国联讯公司“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总体实施分三个阶段:1、系统需求调研分析20天,按协议签订日起计算。2、功能模块涉及及软件编写20天。3、系统模块调试及系统试运行移交25天。双方共同经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网站(WWW.CPCIA.CN)》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版块经营赢利点为:该版块的广告收入、信息咨询、培训等业务收入。双方各承担自己发生的费用,版块经营的收入双方按照5:5的比例分成。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协议于2005年9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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